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

 

106 學年度第 1 學期第 3 次系務會議制訂通過(106.11.20)

第一條    黎明技術學院時尚經營管理系(以下簡稱本系)系務會議組織章程係依據大學法第十六條及本校組織章程第二十九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系務會議由全系教師及職員組成,由系主任擔任主席兼召集人,兼任教師、學生代表得列席,並得邀請相關人員列席。

第三條    系務會議之執掌分述於下:

一、系務發展計畫及各項預算。

二、各項組織章程及各種重要章則之增修。

三、系及附設機構之設立、變更與停辦

四、教學、輔導、服務、研究及其他系內重要事項。

五、系務會議所設委員會或專案小組之建議事項。

六、學校行政暨校務建議事項。

七、出席委員臨時提案。

八、其他有關本系發展與師生權益事項之研議。

第四條 有關本系教學、設備、經費、研究及學生事務等事宜,得由系主任召集全系教師同仁審議之,系主任並得召集成立相關委員會先行研究審議,各委員設置辦法另訂之。

第五條    系務會議由系主任召集,每學期召開兩次;經系務會議成員三分之一以上請求召開臨時系務會議時,系主任應於十五日內召開之;系主任因事不能出席主持時,得依系主任之邀請或由會議推舉資深教師代表為主持。

第六條    系務會議議案,如須交付表決時,依下列方式行之:

一、議案分一般議案及重要議案,一般議案以舉手表決為原則,如有出席人員二分之一以上提出異議,得改列重要議案;重要議案以無記名投票為方式表決。

二、權宜或秩序問題之提議不服主席裁定者,得提出申訴,申訴須經附議,使得成立並交付表決。

三、臨時動議,需經應出席人數十分之一以上附議,使得列入議案。

第七條    本系系務會議須有應出席者二分之一出席使得開議,出席過二分之一通過始得決議,但重要議案除相關法規另有規定外,需有三分之二以上人員出席,且經出席人員三分之二以上同意始得通過。

第八條    本章程如有未盡事宜,則依相關法令或本校規定辦理。

第九條    本章程經系務會議通過,報校務會議備查實施,修訂時亦同。